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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大煤業(yè)董事長私吞90%股權 中信信托牽涉其中

2012/03/29 13:59      黎智 沈秋莎 李高陽

  年收入為零、至少連續(xù)2年虧損,出現這種財務狀況的企業(yè)或者關聯企業(yè),按理來說,幾乎不會有正規(guī)的金融機構愿意為其融資。然而,上述情況卻出現在中國信托行業(yè)的龍頭公司——中信信托投資有限公司(下稱“中信信托”)產品之中。

  美國東部時間2月22日,美國證券和交易委員會(SEC)對中國普大煤業(yè)(下稱“普大煤業(yè)”)兩名高管提出的民事訴訟,中信信托也被牽扯進來。

  根據SEC向曼哈頓聯邦法院提出的指控,普大煤業(yè)董事長趙明,聯同前首席執(zhí)行官朱利平,于2009年9月將公司唯一核心資產山西普大煤業(yè)集團(下稱“普大集團”)90%股權悄悄轉移至自己名下。

  2010年7月,趙明將普大集團49%的股權出售給中信信托,并且將剩下的51%股權作為抵押,貸款35億元人民幣。作為交換,中信信托給趙明12億信托優(yōu)先股。

  據本報記者所獲得的SEC提交給法院的訴訟文件,訴訟編號為22264的文件中稱,普大煤業(yè)在2005年7月通過反向收購進入美國資本市場,它于2009年在紐交所掛牌上市,2011年退市。

  文件中稱,包括后來趙明將51%的普大集團股權質押給中信信托在內,趙明與朱利平2009年9月以來一系列將公司資產私有化的交易既沒有獲得普大煤業(yè)董事會與股東大會的同意,也未在提交給SEC的申報材料中披露,蒙騙了在美投資者。

  SEC指控普大煤業(yè)涉嫌證券欺詐罪,對于SEC訴訟所提及關聯方中信信托將會影響幾何?《第一財經日報》記者日前調查顯示,盡管此案尚未開庭審理,對中信信托相關產品影響也仍是未知數,但目前至少表明,中信信托存在盡職調查不足的問題。

  本報記者調查另顯示,普大集團旗下全資子公司山西普大東強煤化有限公司(下稱“普大東強”)至少連續(xù)2年虧損,而這亦與中信信托在相關管理報告中所陳詞“正常運營,運營情況良好”存在矛盾。

  所謂的“正常運營”

  2010年7月30日,中信信托成立了一款名為“聚信匯金煤炭資源產業(yè)投資基金Ⅰ號”的集合信托計劃(下稱“聚信匯金Ⅰ號”),根據中信信托網站介紹,該產品發(fā)行規(guī)模為37.12億元,截至2010年10月30日,信托資金募集規(guī)模為30.1654億元,信托期限為10年,在收益分配方面,信托計劃成立后每1年分配一次收益。

  聚信匯金Ⅰ號所募集的資金主要用于兩方面,受讓并回售普大集團的特定資產收益權(包括8家煤炭生產企業(yè)以及3家洗煤廠);用于銀行存款、貨幣債券市場投資、優(yōu)質信貸資產等低風險投資。

  中信信托在聚信匯金Ⅰ號第一期事務管理報告中表示,普大集團所屬山西柳聚煤業(yè)有限公司、山西瑞昶煤焦有限公司、普大東強3家洗煤廠正常運營,運營情況良好。

  本報記者在山西省工商局查閱的年檢報告顯示,2010年,普大東強全年營業(yè)收入為0元,全年利潤總額為-10437.78元,上期為-14213.89元。這意味著,普大東強至少存在兩年的虧損狀況。顯然,這與上述中信信托在管理報告中所陳述的“正常運營,運營情況良好”存在矛盾。

  此外,資料顯示,普大東強2010年凈利潤為-10437.78元,虧損10437.78元,年末資產總額為14099882.1元,年末負債總額為3130046元。普大東強負債合計期末余額3130046元,期初余額3130070元。

  普大東強成立于1996年4月24日,法定代表人為趙耀,趙耀與普大集團董事長趙明為兄弟關系,當時注冊資本為100萬元,實收資本100萬元,企業(yè)性質為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范圍為精煤洗選,批發(fā)零售焦炭及其他煤制品、生鐵、鐵礦粉、耐火材料。普大東強營業(yè)期限到2012年12月30日。而股份幾經轉讓以及增資,普大東強最終成為普大集團的全資子公司。

  在2006年9月8日,普大東強股東夏麗斌將所持公司10%股份(人民幣10萬元)以10萬元價款轉讓給普大集團,同時退出公司股東會。股份轉讓后,普大集團以貨幣出資100萬元,占出資比例的100%。同時股東變更為普大集團。

  2009年7月5日,普大集團召開股東會議,決定變更注冊資本,由原來的100萬變更為1100萬元,由股東普大集團以貨幣形式新增出資1000萬元。

  不只是信譽損失

  目前,該公司被SEC起訴,SEC的指控包括普大煤業(yè)涉嫌欺詐、資產被掏空、偽造中信信托的文件等。對于偽造文件,SEC稱,這是在SEC開始對其調查后的造假,信中稱未向普大煤業(yè)提供貸款,也沒擁有該集團任何資產。

  普大煤業(yè)目前的遭遇,對聚信匯金Ⅰ號會帶來怎樣的影響?美國萬通投資銀行控股集團董事、金融信托專家孫飛向本報記者表示,對投資者而言,影響關鍵在于能否按時足額還款,設定的抵押擔保措施是否真實有效。

  對于普大煤業(yè)偽造中信信托文件,孫飛建議,中信信托應該盡快采取資產保全等方式鎖定風險,同時追究普大煤業(yè)的法律責任,“普大煤業(yè)偽造中信信托文件肯定會對之前和普大集團發(fā)行的這只信托產品帶來不良影響。”他還指出,普大煤業(yè)存在道德風險,已涉嫌違法犯罪,但中信信托也可能存在盡職調查不足的問題。

  南京審計學院金審學院副教授吳龍龍則認為,如果偽造文件的情況屬實,作為中信信托交易對手的普大集團,在誠信上可能存在嚴重問題,由此推測,未來也可能存在對信托融資到期還本付息的違約風險,“但是這種違約僅僅是潛在的,不能就此認定違約必然發(fā)生。”

  除了普大東強年檢報告與中信信托報告陳詞相悖,而對中信信托有所影響外,中信信托更多的風險來自于美國。

  美國長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姜浩(Howard Jiang)及國際資本市場聯盟董事會主席郭智慧(Julie Guo)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普大煤業(yè)高管未依照美國證券法律規(guī)定的審批和報告披露程序,私自將該上市公司間接持有的股權轉讓給中信信托,則可能因違反美國證券法律規(guī)定和缺乏正當程序,導致該股權轉讓交易無效。

  實際上,普大集團是曾在紐交所上市的普大煤業(yè)在中國境內的運營實體,在去年,由于財報信息披露不符合SEC的相關規(guī)定,普大煤業(yè)被迫退至粉單市場交易。普大煤業(yè)和普大集團董事長均為趙明,與趙耀為兄弟關系。

  另據本報記者了解,SEC應該會進一步積極調查取證,并可能對普大煤業(yè)法人提出指控甚至牽連到被告方律師,雖然美國證監(jiān)會將在這次案件中提出多項指控,但是目前仍很難預測出到底還有哪些公司和個人會卷入這場法律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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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信托“盡調”缺失

  資料顯示,聚信匯金Ⅰ號的風控措施主要有四方面,第一,中信信托通過49%股權過戶,剩余51%股權質押絕對控制普大集團及下屬的8家煤炭生產企業(yè)以及3家洗煤廠。普大集團股權評估價值約172.24億元,抵押率20%。

  第二,實際控制人提供無限連帶責任擔保,實際控制人另外控制美國和香港兩家優(yōu)質上市公司。

  第三,測算未來三年凈現金流超過65億元。發(fā)生不利情況時,可處置普大集團核心煤礦,預計變現價值超80億元。

  第四,中信信托派駐董事參與公司重大事項決策,對重大事項具有一票否決權。委托專業(yè)機構對企業(yè)經營、投融資活動、安全生產進行嚴格監(jiān)管。

  用益信托工作室分析師顏玉霞認為,雖然中信信托采取了上述風控措施,譬如股權過戶和質押,但是普大集團的經營管理等方面基本仍是由該公司內部管理層操作,中信信托更多起到的是監(jiān)督作用,“一定程度上,普大出這樣的問題,中信確實是有失職的。”

  吳龍龍指出,只要融資主體擁有的煤礦資源確實存在,經營情況確實正常,財務情況良好,即使普大煤業(yè)被摘牌,董事長被起訴,對聚信匯金Ⅰ號應當無法產生直接影響,“但是如果該企業(yè)的資源、財務情況并非是中信所披露的情況,企業(yè)到期融資無法還本付息,則影響就是非常負面的。”

  不過,目前看來,這款產品并未出現令人擔憂的現象,最新的聚信匯金Ⅰ號事務管理報告顯示,截至2012年1月30日信托資金募集規(guī)模為人民幣30.1654億元,在報告期間,為提高公司資金利用率,普大集團主動縮減其所屬3家洗煤廠的洗煤業(yè)務規(guī)模,將資金主要運用在煤炭生產和銷售業(yè)務上。此項業(yè)務調整使普大集團整體利潤率水平得到提升,資金運用效率得到提高。

  對于信托收益,上述報告指出,截至2012年1月普大集團所屬煤礦的煤炭銷售價格趨于穩(wěn)中有升態(tài)勢,公司盈利和財務狀況穩(wěn)定,受托人認為對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實現有較好保障。

  雖然盡職調查存在瑕疵,但吳龍龍認為中信信托定位于監(jiān)督的角色并無不妥,“如果是中信知道趙的股權并非合法所得,或者趙持有的股權本身就是受托持有的(代美國上市公司持有),仍然通過發(fā)行信托產品為普大融資,情況就更加嚴重得多,問題的性質發(fā)生根本性變化,可以認為中信違背了受托人職責。”

  近日,本報記者就前述一系列問題聯系中信信托辦公室,截至發(fā)稿,其并未給予相關回復。

  故意違法可能被刑事控訴

  SEC前執(zhí)行律師雅各布·弗倫克爾(Jacob S. Frenkel)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面對普大煤業(yè)兩名高管的起訴,訴訟已經正式進入美國司法程序。美國證監(jiān)會下一步會正式起訴他們,如果起訴被法院接受,那么美國證監(jiān)會將正式將起訴書送到兩名被告手中,法院也許會以另外一種形式提起訴訟。

  這兩位高管面臨何種民事指控是問題的核心。鑒于案件的嚴重性,如果兩名高管在美國境內,他們的行動自由將會受到限制。

  根據普大煤業(yè)兩名高管行為直接違反的美國1933年《證券法》第17條,10B-5規(guī)則等,美國證監(jiān)會將責令他們交出非法所得和利息損失,再賠付罰金。

  本報記者隨即咨詢美國律師,問及對該訴訟案的進一步預判時,姜浩及郭智慧表示,美國1933年《證券法》及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guī)定了違反美國證券法律法規(guī)適用的民事處罰,故意違反這些法律者也將可能被交予美國檢察署(U.S. Attorney’s Office)進行刑事控訴。

  而類似這類民事及刑事處罰因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的頒布而加重。同時,個人或者公司也有權就上市公司或者其關聯人士的違反美國證券法的行為提起訴訟。如果美國法院判定這兩名高管違反了美國證券法律法規(guī),其可能會面臨相應的民事和刑事處罰。

  雅各布·弗倫克爾表示,SEC已出臺各項法規(guī)來監(jiān)管非美國本土企業(yè)在美上市的規(guī)范化,但法令不能遏制欺詐行為的發(fā)生。一般而言,公司的董事會負責領導和監(jiān)督公司行為,從而確保公司所披露的一切都是真實的。

  在SEC看來,為防止類似欺詐行為的發(fā)生,上市公司必須向SEC和美國公眾公司匯集監(jiān)督委員會PCAOB遞交調研和視察報告。

  而對于SEC的訴訟,普大集團2月底曾公開表示,目前已經委托美國當地律師團積極應訴,并派出律師代表團和SEC協調。普大集團指出,此事件不過是美國“做空”中國概念股的延伸,是投資者投訴匯總美國證交會后,統一對美國普大高管的民事訴訟。

  昨日晚間,普大集團在發(fā)給本報記者的聲明中稱,目前,訴訟正在取證調查中,普大不便對具體問題發(fā)表任何評論。“我們是一家合法合規(guī)經營的公司,普大本著對投資人、員工及企業(yè)利益相關方負責的態(tài)度,正在認真應對此次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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